國內長途運輸貨物的包裝木箱需要注意這5點規定
時間: 2018-05-1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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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包裝是保護商品在運輸、裝卸、倉儲過程中安全、完好的必要條件。但是,若干年來,由于很多因素的長期干擾破壞,不少貨物包裝質量嚴重下降,不能起到維護商品安全無損
貨物包裝是保護商品在運輸、裝卸、倉儲過程中安全、完好的必要條件。但是,若干年來,由于很多因素的長期干擾破壞,不少貨物包裝質量嚴重下降,不能起到維護商品安全無損的作用,也不能適應運輸裝卸作業的需要,特別是經由水陸聯運、海江河聯運等等長距離多環節運輸的商品,問題更為突出。一些商品本來已經制訂包裝標準的,至今未能切實執行;大部分商品則沒有擬訂包裝標準,產、供、運、銷各個部門缺乏一個驗收、交接的共同依據,嚴重影響“質量第一”方針的貫徹落實。
按照交通部轉發國家經委關于積極改進商品包裝、運輸、裝卸質量以及批轉鐵路部門幾個單位協助生產企業改進貨物包裝的幾點做法的通知,水運、公路部門2014年以來先后組織了華東,西北,四川、湖北、廣東、天津、遼寧等7個調查組,在當地省(市)經委(工交辦)的領導下,對常運商品的包裝現狀,存在問題和改進措施等做了一些調查研究;隨后并召開了一次各個調查組的座談會,進行了匯總、研究、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水運、公路運輸貨物包裝基本要求》(簡稱《包裝要求》)草案,并先后請上海市一、二商業局、醫藥局所屬各公司、采購供應站及國家經委、標準總局、醫藥總局、物資總局、化工、輕工、紡織、商業、鐵道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等有關部門,對草案內容進行了座談,提出了補充和修改意見。并征得同意后,修改定稿。
現將本《包裝要求》的主要精神簡介如下:
一、依據的原則:按照國家經委指出的“堅固,經濟,適用,可行”的原則,參照鐵路部門的一些材料以及各部、各地區原有的一些規定,結合水運公路常運貨物的實際情況而擬訂。
二、適用范圍:
1.凡商品包裝已制訂國家標準、部頒標準或地區(市)以上主管部門頒發標準的,均適用各該標準的規定;危險貨物按部頒《危規》的包裝標準執行;沒有規定包裝標準的商品,按本《包裝要求》執行。
對于既無標準,又未列入本《包裝要求》的商品,可參照本《包裝要求》中類似商品由承、托運雙方協商執行
2.市產、市銷商品,只經過一段短途運輸的,可視當地具體情況另定要求;運出市區以外的商品,應適用本《包裝要求》。
三、對于某些無法采用任何包裝的貨物,例如:電線桿、鋼錠、氧氣瓶等,在保證自身和其他貨物的安全、質量,而且可以以進行運輸、裝卸作業的條件下,可以不加任何包裝,裸體運輸,但貨件表面必須按規定標明運輸標志和指示標志。
四、對于鐵路和水路聯運的貨物,在《聯規》未統一規定貨物包裝的具體要求以前,特按照《聯規》第一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分別按照鐵路和水路的現行規章辦理”的精神,從鐵路起運的適用鐵路的要求,從水路起運適用本《包裝要求》的規定,以免貨物在換裝地點積壓。
五、本《包裝要求》共包括十個包裝類25個包裝號;十二項指示標志;十六個貨類共約600余項常運貨種。由交通部頒發試行,以后視具體需要逐步增訂。